皇冠体育章程
序 言
皇冠体育的前身是汪洋女士1998年创办的哈尔滨旅游学院(助学)。2002年5月1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皇冠体育(二级学院)。2004年2月16日被教育部批准为全国首批全日制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教育部代码13304),是黑龙江省内唯一一所培养旅游专业人才为特色的独立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产教融合、追求卓越、创新发展”为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办学方向,秉持“品端、学粹、行雅、业精”的校训精神;弘扬“忠诚、敬畏、担当、有为”的大学文化;继承“入学即入行,毕业成行家”的办学传统,坚持“办精致学府,走特色道路”的发展之路;着力打造文旅教育的“中国品牌”,把学校建设成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国际知名的民办高等学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皇冠体育》《皇冠体育》《皇冠体育》《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文全称皇冠体育,中文简称昆仑旅游学院,英文全称为Kunlun Tourism College,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KTC,HIT”。
第三条 学校现有校址在哈尔滨市宾县国家4A级旅游景区二龙山;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学校网址http:www.kllyxy.com。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汪洋女士,学校资产总额4.59亿元。汪洋出资占比93%;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占比7%。未经全体出资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出资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份额,或进行可能导致学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份额质押等使权益受限的其他行为。出资人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的,现有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
第七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发展定位
第一节 办学宗旨
第八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原则,以“立德树人、产教融合、追求卓越、创新发展”为办学理念,继承“入学即入行,毕业成行家”的办学传统,坚持“办精致学府,走特色道路”的发展之路,立足龙江、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旅游教育与旅游科技研发相结合,培养高端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管理人才,更好地进行社会服务。
第二节 发展定位
第九条 学校在办学中确立以下定位:
类别定位:多科性。
类型定位:应用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科门类定位:打造以管理学科为主体,旅游管理为特色,文化艺术等相关门类比较齐全配套的多个专业群。
办学层次定位:本科教育为主体,逐步开展留学生教育。
办学形式定位: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人才规格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以从事旅游产业、文化产业、艺术设计等相关行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龙江、面向全国。
第三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皇冠体育委员会(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员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经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参与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结合工作实际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配备纪检委员,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管党治党制度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规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四)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五)指导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施对学校的领导。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理事会形成的任何决议,均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包括出资人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理事会同意可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要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或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时,理事长或指派人员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理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时任理事长做最后决定。但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对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
(八)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情况汇报;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学校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金会由举办者汪洋女士发起设立。
第三十四条 皇冠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由学校出资人出基础资金专供教育教学使用。基金会授权学校理事会,规划学校发展目标并实施管理。
第三节 学校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监事会是学校监督机构,对学校理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并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害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利益。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校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校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学校校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高等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前瞻性的教育理念和国际化视野,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具有高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高度尊重学术自由;
(四)具有丰富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经验和卓越的行政管理能力;
(五)廉洁自律,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人格修养;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十八条 校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德育教育,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
(七)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签发相关行政文件;
(八)行使学校理事会授权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四十二条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或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代行校长职务。
第五节 校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为副校长、学校总会计师和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学校的理事长、党委书记等列席会议。办公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长签发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按规定程序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支持理事会及学校领导班子抓好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可根据需要在机关和教学单位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开展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节 学校的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现学校管理中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分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与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的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对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等重大问题给以指导和建议;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方案和规划,并监督贯彻执行;评审推荐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教学奖励、表彰;指导教学评估、教学质量监控,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学位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校依照《皇冠体育》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皇冠体育》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节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处、室、馆、中心、所)等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校长依据学校的整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并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由校长直属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习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学院、校刊编辑部等教学辅助单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师生比及学位结构、职称结构比例,规划和建设专职师资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政治辅导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和确定校内党政机构的管理人员编制,做到科学设岗、合理定编。
第六十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中建立结构和绩效相结合的工资薪酬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业绩的考评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灵活的特点,本着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设置各类机构及职级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自觉遵守上级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要求,接受督导专员的检查监督。主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学校法人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教学建设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中要树立全面发展观,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要树立人人成才的观念,促进每个学生的成长;要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要树立系统培养观念,实现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
第六十六条 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按照“走特色道路 办精致学府”的办学理念,借鉴国际先进的“瑞士洛桑酒店管理学院”的办学模式,走“依托产业、产学结合”的特色发展之路,致力于培养有社会责任、敬业爱岗精神、博爱胸怀的应用型人才,实现学生“入学既入行,毕业成行家”。
第六十七条 改革教学方法。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项目为载体、任务为驱动、成果为导向”的教改思路,以“互联网+高等教育”为平台,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教学建设
第六十八条 实施“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工程”。学校要以“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工程”建设为核心进行教学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学科队伍、教学团队、特色专业、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的建设,以“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工程”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九条 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建设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校内实践基地,使校内实践基地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开发、拓展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七十条 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学校高度重视智慧校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引进和开发丰富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使数字化教学在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六章 学术与科研
第七十一条 营造学术氛围。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倡导“崇尚学术、严谨治学、学术自由、杜绝学术不端、根除学术腐败”的学术风气。
第七十二条 建立科研机制。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校、院(系、中心、所)二级科研机构,形成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教学团队与科研团队相结合的科研工作体系。每位教师都要做到既搞教学,又搞科研,实现教学科研双丰收。
第七十三条 创建科研机构。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科研活动,创办科研机构。学校保护师生在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其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开展社会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面向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努力做到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各类人员。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年度进入计划和辞退人员。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皇冠体育》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皇冠体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七)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与聘用的其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加强皇冠体育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皇冠体育、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皇冠体育》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八章 学生
第八十二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学籍,并在本校注册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和资助;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皇冠体育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因获得助学贷款、贷学金及助学金而发生的相应义务;
(五)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引导和管理。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八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八条 学生和学员在校期间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和学员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实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校对受教育者作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资产、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依法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融资;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九十四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第九十五条 学校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举办者或者出资者时,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七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终止后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出资者在办学过程中要求退出的,按照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退出机制进行。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主体图案为“马踏飞燕”,外环上部为学校的中文名称,下部为校名英文简称。
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绿色(标准色:蓝绿Blue-green;PANTONE:PQ-318 CMYK:C39 M2 Y0 K13;RGB:R136 G219 B223),辅助色为海军蓝,构成要素为校徽和中文学校名称,中文名称字体为方正行楷书体。学校名称位于校旗下方区域,校徽位于学校名称的左上方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歌是《皇冠体育》。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为“品端、学粹、行雅、业精”。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五月十七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都不能超越学校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理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审议通过后,报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理事会因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一百零七条 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皇冠体育理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2002年9月7日理事会制定。2007年3月9日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0日理事会第二次修订;2013年3月10日理事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4月16日理事会第四次修订;2017年11月3日理事会第五次修订;2019年1月31日理事会第六次修订;2021年6月22日理事会第七次修订;2024年1月31日理事会第八次修订。)